公共藝術法30年首大修 經費約增1.5倍

【記者徐翠玲/臺北報導】

文化部8日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文化部表示,除補充條例相關規範外,更是公共藝術政策實施30年以來,具體回應實務需求的大幅修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2021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後,同時啟動各項法規命令修訂作業。

文化部表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修訂,包含增修傳統文化藝術、文化藝術事業、文化機構及公共藝術等定義;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採購契約,明確規範為直接發生契約關係之勞務提供者,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規範政府機關(構)接受捐贈,需考量業務屬性及蒐藏宗旨;明訂辦理獎補助案,應強化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公開等的資訊透明,以及利益迴避相關規定。

《文獎條例》修法明定除公有建築物外,重大公共工程亦須以工程造價1%計算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大幅擴增公共藝術辦理經費。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部分,文化部提到,過往執行公共藝術,有設置地點阻礙通行或安全疑慮、後續無維護經費等問題,以及文化資產工程與地下水道、5G建置等公共工程,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情形。因此辦法新增規定,包括因特殊事由經審議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工程造價1%者,應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繳納至基金或專戶,以穩健財源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與相關文化藝術事務。

文化部指出,經審議免辦理或辦理有剩餘的經費,規定應運用於公共藝術辦理與管理維護,以及四分之一比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購藏、人才培育等,確保公共藝術經費的有效使用,並豐富公共藝術的多元面向。

為有效控管中央部會及所屬落實公共藝術辦理,屬中央及所屬興辦的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一律採預繳方式,依決標金額的工程造價計算,於決標後6個月內繳納,再依設置進度撥款。

文化部表示,隨著文化藝術多元發展、城市風貌及生活型態的轉變,文化治理及公共藝術辦理亦不斷面臨新的挑戰,例如:近年有採租賃辦理公共藝術設置,以提供民眾感受不同藝術樣態的方式,此次亦納入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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