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公民權修憲案完成初審

民進黨團、台灣民眾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18日經討論,決定共提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中央社)
民進黨團、台灣民眾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18日經討論,決定共提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立法院18日召開修憲委員會,國民黨立委再度缺席,民進黨、民眾黨、時代力量經討論後取得共識,共同提出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經初審後通過三黨有共識的修正動議版本,將送立院院會進行表決。

根據《憲法》規定,修憲須經立委1/4提議,立法院院會討論,需立委總額3/4出席(85位立委)、出席立委3/4同意(64位),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依目前立法院的席次結構,若沒有國民黨團支持,修憲案將無法通過。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18日正式進入修憲提案議程,並進行逐條討論的審查。包括民進黨、民眾黨與時代力量將共提18歲公民權的版本。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表示,修憲委員會宣讀全部的修憲提案,代表正式進入修憲審查跟討論程序,感謝民眾黨立委張其祿、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在18歲公民權的概念上與民進黨相近,經討論後決定共提具高度共識的18歲公民權版本。

張其祿表示,18歲公民權是全民共識,在跟民進黨、時代力量磋商後,發現大家版本差異不大,只是一些技術細節問題,經過討論後,技術細節克服,不管選舉、罷免、公投權利,都直接落實在《憲法》條文裡面,讓公民權下降到18歲可以馬上具體落實。

邱顯智則說,臺灣的18歲公民權已落後其他國家太久,應該要與時俱進,希望可趕快交付公民複決,讓18歲公民權能真正在臺灣落實。

初審通過的條文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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