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390萬 宜縣頭城鎮長判刑6年6月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宜蘭縣頭城鎮長曹乾舜於2018年間,涉嫌收受300萬元賄款,指示鎮公所職員參考莊姓掮客提供的資料規劃LED路燈採購標案,使特定廠商得標,此前,他又於2015年更兩次收受林姓鎮民賄賂共90萬元,助其子女進入公家機關任職;遭新北地院判刑6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

頭城鎮於2018年辦理LED路燈採購案時,當地莊姓掮客得知後,找上與曹乾舜熟識的當地救難協會理事長邱男幫忙探詢打點,並談妥以300萬元護航讓莊男找來的某科技公司得標。曹乾舜考量同年11月的鄉鎮市長選舉亟需經費,以「我會盡量」回覆後,利用職務之便指示公所職員參考莊男提供的資料規劃標案。

同年3月,公所公告招標資訊後,該科技公司李姓業務經理見標案內容與莊男提供資料大抵相符,因此約定將契約金額3,200萬元中的60%作為公司利潤、15%為包商工程款,其餘25%的「設計規劃費」則讓莊男用來打點地方人士與行賄,並於同年5月順利得標。

事後,李男礙於公司規定無法以「設計規劃費」撥款,因此轉與下游魏姓包商共謀,以提高合約工項單價2至3倍的方式套出款項,並依約以茶葉袋包裹現金的方式行賄曹乾舜。

檢方追查發現,頭城鎮立幼兒園2015年3月間有助理教保員離職,因此上簽公所請准辦理契約進用教保員公開甄選,曹乾舜批核後,便告知女兒在該園擔任臨時教保員的林姓鎮民,林男則以40萬元行賄曹乾舜批示進用林女。同年底,鎮公所清潔隊辦理清潔人員甄選時,林男為替他的兒子找工作,再以50萬元向曹乾舜買下該職務。

判決指出,曹乾舜嚴重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但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因此依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3罪,判他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至於3名行賄者涉犯共同交付賄賂罪部分,莊姓掮客遭判刑6月、魏姓包商9月;李姓經理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合併應執行1年2個月。

對此,宜蘭縣政府表示,會主動追蹤此事,待司法院網站公布判決主文後,會通知頭城鎮公所停止曹乾舜職務,由公所職務代理人暫代鎮務;收到新北地院正式公文書後,將依照行政程序,簽請縣長派代理鎮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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