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個人逃漏稅逾1千萬最高罰1億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GettyImages)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GettyImages)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1月3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條文,以及三讀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臺幣6萬元以下,提高到1千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溢繳稅款 10年內可申請退還

三讀通過條文加重逃漏稅罰則,包括由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千萬元以上的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還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明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但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另外,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這次三讀條文,將時限延長為10年。同時增訂,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退稅請求權年限為15年。

此次三讀條文也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立院三讀 落實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由於檢察機關與法院間無隸屬關係,立法院三讀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15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00條文,將條文中的「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為「最高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則改稱為地方檢察署。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為避免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並符合審檢分隸原則,由於檢察機關名稱仍維持未「去法院化」,易產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因此提出相關修正案。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等23人,則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00條文,將條文中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條文衝突;經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後,立法院院會11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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