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三讀 8類行為最重判5年

圖為跟騷行為示意圖。(中央社)
圖為跟騷行為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近年來跟蹤騷擾事件不斷,成為治安隱憂。立法院院會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包括監視、守候、尾隨、網路騷擾等八種「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入罪,最重判5年有期徒刑,若經法官認定有嫌疑重大且會反覆實行,可預防性羈押。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臺灣每年有約8千件跟騷案件,若將私下隱忍未報警的案件也納入統計,數量將會更多,顯示跟蹤騷擾犯行已不是少數個案。

須舉證與性或性別有關 引爭議

本次修法朝野最大爭議點在於,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前,要求被害人舉證「與性或性別有關」有困難,恐淪為空殼立法,許多立委主張刪除;但警政署及執政黨立委認為,定義包山包海恐分散行政資源,無法聚焦高危險案件。該項爭議點經過朝野多次協商仍未獲共識,立法院院會19日進行表決,最終通過行政院及民進黨團版本。

三讀條文將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特定人員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八類行為入罪。

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被控跟騷  可10日內提異議

根據三讀條文,警察機關受理案件後,應立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以書面告誡,若行為人對書面告誡不服,應於收到通知10日內表示異議,原警察機關應立即更正,或於5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行為人或被害人對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條文明定,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過,《家庭暴力防制法》所定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騷行為,適用《家暴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騷法》的保護令規定。

而在罰則部份,由於《跟騷法》屬告訴乃論,應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持凶器、危險物品進行跟騷行為,或違反保護令者,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定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可進行預防性羈押。

內政部:加強員警教育訓練

內政部長徐國勇19日說,內政部對於被害人經歷深感遺憾,不斷改善防制跟蹤騷擾計畫等措施,積極著手相關法案立法工作,雖然上屆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但警政署持續檢討草案,以實務經驗聚焦高危險案件,以期更實質對被害人達到保護效果。

他表示,法案的通過除回應民眾期待,未來也將滾動調整修正,期盼降低被害風險,讓民眾生活更安穩。

內政部指出,《跟騷法》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盼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為讓新法早日上路,將盡速於半年內完成員警執行新措施的教育訓練,以及訂定配套子法;同時也將於新法施行3年內,針對實務執行狀況提出研析報告,持續檢討精進。

藍委:憂法律有名無實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擔心《跟騷法》會是有名無實的法律,因為《跟騷法》將「性或性別」列為行為要件,除非加害人承認或被害人能證明,否則行為不會落入跟騷範圍。

她說,而且《跟騷法》也規範,書面告誡核發2年內行為人再有跟騷行為,被害人才可申請保護令,令人擔心是否會讓法案形同虛設。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說,《跟騷法》是先求有再求好的產物,可能因法律疏漏或實際執行不佳,讓被害人無法及時得到國家協助,希望行政機關與各黨派持續監督法律。

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許多被害人不分性別,已遭跟蹤騷擾多年,身心俱疲、甚至輕生,這樣危害生命的犯罪必須被遏止,《跟騷法》三讀通過後,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告,都可找警察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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