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未解 花旗董座親上火線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

花旗(台灣)銀行自4月宣布出售臺灣消金業務後,至今已離職200多名員工,隨著交易案接近尾聲,近期卻傳出花旗銀行要求潛在買家,在3年內不得僱用花旗員工,使勞資爭議持續發燒。花旗銀行董事長莫兆鴻26日親上火線回應,目前出售案已進入第二輪招標,若無惡意招攬,或未接觸機密文件員工,潛在買家可以僱用。

莫兆鴻表示,花旗銀行退出包括臺灣在內的消金市場後,相當關心併購案及員工權益,目前進度已來到第二輪招標,尚需一段時間才會拍板,由於才剛收到第二輪買家競標,花旗銀行也要研究投標詳細資料,並與買家洽談,可能不是幾天的事情。

莫兆鴻強調,與潛在買家簽訂的商業契約中,只要不涉及惡意招攬,或沒有接觸機密文件的員工,潛在買家沒有僱用員工的限制。他重申,有關潛在買家簽訂禁止惡意招攬,在國際上不是不常見的條款,合約並無限制僱用未接觸機密的員工。

不過,花旗銀行僅管對外否認未有此項密約,仍掩蓋不住員工的質疑與怒火。花旗銀行企業工會26日又批花旗銀行對外說謊。

全金聯及花旗銀行企業工會指出,根據花旗內部員工揭露,花旗與買家保密協議文件中所示的3年不得聘用限制中,第一階段的十幾家買家就被花旗要求簽署,絕非只有第二階段4、5家簽署,花旗銀行明顯向主管機關說謊。

其次,合約內容並未有花旗銀行所稱的「僅限惡意挖角」的條件,也沒條文表示,員工由招募廣告應徵不受限制,金管會應要求花旗立刻提出全部原始文件確認。

全金聯及花旗銀行企業工會進一步表示,花旗銀行任何職位皆受到工作權長達3年的限制,故花旗出售消金業務後,仍限制花旗員工就業權,確有違反憲法第15條、民法第71、72條的規定。

最後,花旗ㄧ方面說給全體同仁爭取買家同職同薪留用,一方面卻在公布留用條件前,要求全體員工簽署這種文件,是否為「大裁員」留下伏筆?花旗銀行企業工會呼籲,花旗銀行應坦誠面對,並針對從4月起已造成對員工的傷害,提出相關補償方案,勞動基準法關於競業禁止的補償規定,可作為補償員工的參考標準。

金管會:花旗併購合約若不合法 將不受理申請

花旗(台灣)銀行本周內若不對員工權益說清楚、講明白,恐怕別想賣資產。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26日透露,金管會已在25日發函給花旗銀,要求在本周內就相關此次出售資產相關契約條款,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由銀行法務、法遵及律師出具意見,並要洽詢勞動主管機關意見。

童政彰並強調,無論合約是否涉及保密條款,銀行任何交易的整個過程,都要符合政府各部門所有法規,若不合法,就要立即補正, 童政彰說:「各國監理機關都一樣,沒有辦法受理不合法令規範的申請案件。」即花旗銀未確定合約符合勞動法規前,出售資產案將無法送件申請。

金管會要求花旗銀檢視合約條款,並洽勞動主管機關意見後,除報告金管會外,必須第一時間讓員工、客戶及社會大眾了解,不合法的合約,併購雙方都會有法律責任,應儘速修正。

花旗總部決定出售包括台灣在內的13區市場消金業務,花旗(台灣)銀行被員工指控,在保密合約中,與潛在買家簽署不得挖角、惡意雇用花旗員工的條款,造成員工跳槽受影響。

童政彰表示,金融業是高度遵法的行業,不是光遵守金融相關法令,還包括政府各部門規定,包括勞工、環保、財稅等規定,銀行等金融業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總機構的法遵要檢視及確認相關過程,符合政府各法令才能進行。

併購案亦同,相關契約不管是否受保密條款約束,都要確認任何契約都不能砥觸或違反政府法令,在花旗銀出售消金資產案,不管是花旗或參與交易的金融機構都應有此認知,童政彰說:「各國監理機關都一樣,沒有辦法受理不合法令規範的申請案件」。

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有二項累積很重要,一是資本累積,一是信賴累積,累積厚實資本可承受相對高的風險業務,累積員工、社會大眾及客戶的信賴,才能確保業務穩健發展,當發生社會疑質時,金融機構就應該第一時間,以當責態度面對,並要開誠布公對外說明,所以25日已發文要求花旗銀必須在本周內,就相關契約條款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由銀行法務、法遵及律師出具意見,並洽詢勞動法令主管機關的意見。

童政彰強調,守法重紀的金融產業,自律更勝他律,相關爭議、適法性檢視,一定要先自發性檢視,第一時間說清楚講明白,彰顯公司治理,贏得員工及客戶的信賴,一旦啟重他律,即金管會或政府介入調查,將造成信賴資產流失,不利相關交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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