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中資滲透 立委籲修法:港資入臺比照外資
經濟民主連合於8日召開記者會,指出中資可利用財務性投資獲得上市上櫃公司的經營權,呼籲在香港被中共控制的現在,應修改《港澳條例》中關於中資的條例。經民連並與立委郭國文共同提出修正草案,要求香港投資人比照外資,進入臺灣時須符合「切結、證明、申報」等要件,若隱匿可處徒刑、罰金。
經濟民主連合於8日召開「確保供應鏈安全 維護美臺戰略信任 防堵中港資滲透」記者會,由立委郭國文、台灣公民陣線祕書長江旻諺、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等人出席。
江旻諺表示,美中貿易戰的本質是科技戰,而臺灣在半導體供應鏈中占據重要地位,因此臺灣是中共的目標,臺灣需建立防堵中資的規範,香港如今已遭中共管制,所以修訂《港澳條例》是有其急迫性的。
郭國文指出,既有的經濟安全保障機制中,投審會是重要的角色,但(中資)可透過證券投資的方式「化零為整」,然後以財務投資的名義取得經營權。
賴中強指出,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是有差別的,「直接投資」的目的是取得經營權,而且需要跨部會把關,投審會可追問最終受益人;但是「證券投資」的目的是賺取利益,不用經過投審會把關,而且金管會不會追問最終受益人。
金管會曾表示,「單次」投資取得10%以上股權的案件,應向投審會申請許可。賴中強說,這是港資、中資取得臺灣公司經營權的關鍵,如果9.5%的股權購買五次、十次,會是中資透過香港券商以證券投資之名,分次買進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取得公司經營權,卻能規避投審會的審查,這是嚴重的國安危機。
「不是一刀切」,賴中強解釋經民連的《港澳條例》修法草案,不是將港資通通都當成中資,而是合理的區別,香港投資人要比照外資,進入臺灣時必須符合一個實體要件和三個程序要件,如果有一個要件不符合就適用中資規定。
賴中強說明,實體要件是指具控制能力、重大影響力,像是持股20%以上、擁有一席董事、雙方互換管理人員、技術的提供等認定標準。程序要件則是「切結、證明、申報」,「切結」是香港投資人須證明中國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等機構,對投資人不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能力或影響力,並「登記」實質受益人是誰,以及「申報」與中共黨政軍和其投資事業往來情形。
針對經民連的疑慮,投審會副執祕呂貞慧表示,如果認為有中資疑慮,會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調查,但是行政程序較久、不直接,且目前整個體系還沒改,(投審會)無法直接去看金流和個人資料,所以會請相關單位協查。
金管會證期局券商組長陳銘賢補充說明,外資要經過事前登記制度,所以可以看到投資人,而證券商會去了解實質受益人,投資人進來時也要聲明是不是中資,而且還有監控機制,亦會跟國外主管機關取得最終受益人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