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蝦皮錢包擅自挪用放款 民團向法院提告
民團「經濟民主連合」27日召開記者會,指控「蝦皮錢包」款項用於放款,涉嫌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已委任律師提告;此外,經民連也對蝦皮涉嫌違法超收利息一事,向消保官提出檢舉。
金管會8月中廢止「蝦皮支付」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蝦皮改把金流業務轉給同集團的「樂購蝦皮」,依規定蝦皮仍可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但不得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
經民連委任律師陳緒承表示,作為「第三方支付業者」,蝦皮代理電子商務買賣雙方金流支付,理論上蝦皮應在買方確認交易完成後,將買方款項匯入賣方銀行帳戶,但是蝦皮沒有這樣做,而是另創「蝦皮錢包」,將買方款項匯入賣方「蝦皮錢包」虛擬帳戶。
根據蝦皮網頁內容顯示,消費者要進一步選擇在「蝦皮錢包」提款後,經3至5個工作天,錢才會從「蝦皮錢包」真正匯入消費者的銀行帳戶,滿兩週的週三才會進行「蝦皮錢包」自動提款;消費者全部的錢會在「蝦皮錢包」中保管3到21天。
陳緒承說,這段期間蝦皮只是消費者「蝦皮錢包」內款項的保管人,彼此是委任關係,未經消費者同意,蝦皮不可以擅自挪用消費者「蝦皮錢包」內款項。
根據經民連調查,蝦皮自去年底開始經營「蝦拼晚點付」放款業務,且蝦皮在臺灣的三間公司合計實收資本額只有新臺幣1,050萬元,根本不足以作為「蝦拼晚點付」的放款資金來源,明顯是挪用消費者「蝦皮錢包」內尚未提領款項,用作其他消費者「蝦拼晚點付」的放款資金來源,收取利息,卻未取得「蝦皮錢包」消費者的同意。
陳緒承表示,相關行為已涉嫌《刑法》第335條第1項及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與《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他們已於27日就蝦皮負責人胡育嘉等人,擅自挪用消費者「蝦皮錢包」款項,作為「蝦拼晚點付」放款資金來源,向臺北地檢署提出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的告發。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表示,「樂購蝦皮」自今年8月12日起接手蝦皮平臺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其所訂定之服務條款卻與行政院〈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違。
江旻諺提出3點質疑,一、蝦皮未將全部金流款項「交付信託」;二、可跳過司法與主管機關認定消費者為「質疑或風險商店」,逕行凍結消費者帳戶,且不負賠償責任,該條款顯失公平;三、無論資訊安全漏洞與密碼外洩的真實歸責原因為何,蝦皮一律要求消費者自行負責,明顯有失公平,要求消保官應針對上述三點介入調查,避免消費者權益受到傷害。
臺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表示,《民法》第205條修正,自今年7月20日起「利率上限」下調為年利16%,依法超過部分無效。蝦皮經營「蝦拼晚點付」放款業務,竟然於今年8月20日版的官網說明,記載逾期還款每日需負擔0.05%,年化後利息費率高達18.25%,顯然已經高過《民法》第205條的規定。
許冠澤呼籲,消保官應詳查因蝦皮違法收取高利貸而無辜受害的消費者數量,並且督促蝦皮主動歸還違法收取的利息,藉此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可確保《民法》修正規定得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