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定型化契約 業者回收機上盒不得收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5日議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內容明定,終止契約後,有線電視業者取回機上盒時不可藉此收費,且新增契約審閱期至少3日,盼藉此強化消費者權益。NCC指出,此修正草案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NCC表示,有線電視已全面數位化,為配合市場提升有線電視服務品質,並增進維護消費者權益,滾動式檢討修正於去(109)年9月17日公告,且施行屆周年的《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本次修正有四個重點,包括:一、新增契約審閱期至少3日。二、配合部分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已施行分組付費現況,詳列有關基本頻道及付費頻道之組數及其收費標準。
三、明訂系統經營者提供的基本頻道總數,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的基本頻道總數時,應減收當月收視費用或其他方式賠償。也就是說,系統業者提供的基本頻道總數(一般在80個左右),未達NCC核定當年度的基本頻道總數,應該減收當月收視費用或用其他方式賠償,如果未達基本頻道總數的2/3且天數達到10天以上,用戶就可免除當月收視費用。
四、明文規定業者於用戶終止契約後,業者在取回機上盒及相關配件時,不可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也要求業者不可用其他名目變相收取費用。
NCC說明,此次修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規劃上更符合實際運作,NCC期待更能確保有線電視收視戶之收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