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三讀通過 強化工會力量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更受勞資信賴,立法院4月13日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明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需增設「常務裁決委員」,相關裁決書應定期出版。同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工會法》修正案及《船員法》修正案,也都三讀通過。

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設置裁決委員7至15人,由勞動部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擔任。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表示,原本《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常被質疑是國內集體勞資爭議和打壓工會發展的機制,透過修法可解決目前工會組織運作面臨的問題,同時優化裁決機制,讓勞工可安心地透過工會力量爭取權益。

由於現行裁決委員均為兼職,為使裁決委員會運作更具效率及專業,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未來將設置1至3位專職裁決委員,明定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

此外,現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公開與否?取決於申請裁決人是否同意公開,三讀條文增訂,勞動部應將公開裁決決定書定期出版、登載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書含有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提供事項,應僅公開其他部分。

另外,為使工會組織可正常運作,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明定工會可以設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1人,不過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的1/2。

船員法三讀 前往海盜威脅海域應告知船員

鑑於國際海盜日漸猖獗,《船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明定船員隨船前往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的高風險海域,若雇主未依《航業法》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先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

現行《船員法》規定,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相關危險津貼、保險及傷殘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此次修法,將傷殘修正為「傷害」,並新增「失能」認定。

提案立委劉櫂豪表示,近年隨著各國反恐範圍的擴大,恐怖組織在陸地的活動空間已經逐步喪失、減少,反將陣地轉向海洋;海上恐怖活動已逐漸結合海盜,造成海盜日益猖獗之情形愈趨嚴重。其中,索馬利亞海盜攻擊事件就占全球海盜案件的54%。

劉櫂豪認為,進入海盜出沒頻繁區域,如同進入戰區,都具危險性,而臺灣《航業法》及《漁業法》均於102年針對防範海盜的海上安全配合修正相關條文,因此,宜將受海盜威脅的高風險海域納入條文規定。

勞保條例三讀 勞保給付專戶免遭強制執行

現行勞保年金給付得開立專戶免遭強制執行,但沒涵蓋其他保險給付。三讀通過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擴大適用範圍,未來只要是勞保條例所定的保險給付,都可以開立專戶存入,內有存款不會被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勞工保險條例》明定,勞工保險分類及給付,分為普通事故保險的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等5種給付,以及職業災害保險的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等4種給付。

現行勞保年金請領人若有債務問題,可向指定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專戶,避免因為債務問題而讓匯入一般帳戶的金額被扣押或強制執行,影響請領人基本生活所需。《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後,其他一次金給付也可以透過開立專戶請領。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表示,禁止扣押專戶的保障不應只限於年金給付,弱勢勞工或受益人領取一次金,也有必要保障;且考量其餘勞保給付有社會照顧性質,應准許開立禁止扣押專戶,藉此保護弱勢勞工或受益人基本經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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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9日 |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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