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險投保隱匿身體狀況 保單成立2年內可解約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若曾有病史或帶病投保,卻不實告知,保險公司可在立約2年內解除契約。(記者賴意晴/攝影)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若曾有病史或帶病投保,卻不實告知,保險公司可在立約2年內解除契約。(記者賴意晴/攝影)

【記者賴意晴/臺北報導】

金管會保險局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若曾有病史或帶病投保,卻不實告知,保險公司可在立約2年內解除契約;若有業務員為成交保單,慫恿消費者不盡告知義務,公司可對其處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招處分。

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週二(3月16日)提醒,投保健康險時,應確實做到3點,一、審慎衡量自身需求以及經濟能力;二、仔細了解投保商品類型、疾病及醫療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

王麗惠嚴肅指出,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之處,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將可能衍生契約理賠等消費爭議。例如,須告知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2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情形」,讓保險公司掌握保戶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應的風險。

王麗惠表示,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在得知有解除原因的1個月內、或契約訂立2年內宣布解除契約,即保單自始無效;即便保單「撐過」2年,但之後保戶若還是因投保前罹患的疾病出險,保險公司在得知事實後,亦可依規定不給付保險金。。

此外,若有業務員為成交保單,慫恿消費者不盡告知義務,依規定,將可處保險業新臺幣60萬至1,200萬元罰鍰;此外,該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可按情節輕重,對業務員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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