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逾期送達 放寬30日內可繳款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

以往有民眾因收到交通罰單時已超過到案繳費日期,衍生逾期繳納問題。對此,交通部9日表示,新式舉發通知單3月起將加註,明定送達生效日後30天內到案,將以收到日期起算,以維護民眾權益。

交通部表示,配合110年3月1日修正施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明定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之規定。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後,3月3日核定新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函送各舉發機關後續即依新修正通知單格式、內容印製使用。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表示,新修正的舉發違規通知單格式將更保障民眾權益,因為有些交通違規是照相舉發或檢舉,警方依照程序將舉發通知單寄出後,需要一些時間,根據規定,要依相關程序完成送達後,才能進行後續作業,辦理送達時間可能需花上1個月以上時間,送達效力完成後,當事人收到通知單,可能已經超過到案日期,以致權益受影響。

陳文瑞表示,新舉發通知單上會加註規定,但各機關現庫存可能仍有舊式舉發通知單,得於原單注意事項第4點末加註戳章,繼續使用至用盡為止。目前各舉發機關已陸續準備印製新格式事宜,部分機關新修正舉發通知單預計4月起陸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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