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規爭議多 交通部擬修法明列可檢舉事項
交通違規亂象不斷,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逐年上升,而引發浮濫檢舉爭議。交通部日前蒐集各方意見後,初步草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修法,臚列16項民眾可檢舉事項,包括惡性重大違規,如闖紅燈、惡意逼車等;舉發違規停車部分,則需要駕駛人不在場。
根據統計,警方去年接獲598萬6,147件交通違規檢舉,其中舉發最多前3名分別是違規停車217萬5,690件、未依規定使用燈光46萬5,988件、闖紅燈25萬7,560件。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明定,民眾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提案人去年11月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廢除,他認為人民不該充當執法者檢舉開單,造成民眾每天開車、騎車要擔心受怕;且民眾檢舉量大,已造成警察的業務量暴增,影響見警率。
根據交通部草擬條文,針對民眾檢舉的違規樣態有條件限縮,暫定臚列16項行為,包括闖紅燈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不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蛇行、逼車、危險駕車,未依規定行駛路肩;違規超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跨越禁止變換車道或槽化線;超速或低於速限;駕駛或乘客未繫安全帶;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行車時通話等。
交通部官員指出,1996年立法授權民眾檢舉,主要是盼可以利用適當的管道來檢舉交通違規,以協助彌補警力,產生嚇阻效果以達交通秩序;然而,隨著智慧型手機和行車記錄器的普及,民眾檢舉案量大幅增加。
交通部指出,大部分重點違規都有明列在檢舉樣態裡,並非是為了限制民眾檢舉,而是希望有些項目仍可主動通報,讓警察到現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