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適用範圍 納入懲罰性精神賠償
過去曾發生多起食安事件,但消費者卻無法透過醫院診斷來證明受害,僅能改以訴求「精神賠償」,過去因法院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見解偏向「保守」,懲罰性賠償金額遭限縮。消基會5日表示,要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打滿分,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往後將包含非財產的精神損害,懲罰金將大幅提高,可遏止蓄意為惡。
消基會董事長黃怡騰表示,2月26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將《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明確及於請求「財產」與「非財產(精神)」的損害金額1~5倍作為懲罰性賠償,不像過去只有用財產去裁定倍數。
黃怡騰舉例,若消費者購買10包、每包100元的米粿給孩子吃,但是傳出重金屬超標疑慮,得知消息後,擔心孩子發育出問題而去看診,多花500元,加上原先米粿購買費用1千元,財產損害合計1,500元,最後能夠以此為基礎,裁定1~5倍作為懲罰性賠償,精神求償則另外裁定,實務上往往只有一點點。
消基會祕書長徐則鈺提到,若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雖然可求償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精神賠償,實務上僅500元多一些,甚至可能僅1千~2千元。
黃怡騰說,但經過上述裁定後,消費者可再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例如:主張用最低金額500元乘以4(倍)後的2千元作為非財產的損害金額(精神撫慰金),合計可用3,500元的1~5倍裁定懲罰性賠償,屆時當中的金額落差會非常大,也會是多出的計算基礎2千元的數倍差。
黃怡騰表示,經過這樣的裁定後,懲罰性金額會明顯增加,這對日後的重大消費者權益事件,像是劣質食用油事件就會裁定出超高額懲罰性賠償,產生嚇阻力,讓企業不敢蓄意為惡,因此,消基會要給這次司法裁定打100分、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