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公司濫用保戶個資 金管會澈查
消費者投保產險業者後,個資外流被行銷電話騷擾的案例頻傳。國民黨立委林思銘20日表示,發現10大產險公司在要保書中,要求消費者「捆綁式同意」個資利用條件,造成消費者個資遭浮濫利用,要求主管機關納管。保險局允諾會進行清查,若違《個資法》,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林思銘20日召開辦記者會,他檢示全國前10大產險公司「汽機車強制險」線上投保「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其中蒐集目的多包含「行銷」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甚至包含「網路購物」、「電子商務服務」。
他表示,消費者投保後,產險公司就可用以行銷,造成民眾被行銷電話騷擾,而且產險公司利用其強勢交易地位,在消費者投保時要求「綑綁式同意」,民眾沒有「不同意」的選項,形同簽下賣身契,勾選後才能進行後續手續完成投保,完全違背個資法立法精神,嚴重影響資料主體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性。
林思銘說,利用個資「履約」與利用個資「行銷」是完全是兩回事,但查閱各大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契約範本,也多有類似狀況,顯示主管機關金管會疏於管理,導致消費者個資長期遭浮濫利用,要求金管會立即對業者違法行為開罰、勒令改正。
保險局允清查 違者最高處50萬罰鍰
對此,與會的金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林耀東表示,《個資法》實施後,已請產險公會研議關於產險業履行個資保護告知義務的參考範本,各保險契約擬定都要合於特定目的運用,若相關契約超越現行《個資法》或是有非範本所定範圍,保險局會做相關清查,若涉及違法,會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梁明圳則說,產險公司沒有充分提供選擇事項,是忽略消費者選擇權,讓消費者在無奈或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個資授權給契約當事人以外的人使用,除可能違反《個資法》,也造成民眾喪失避免將個資授權給他人使用的機會,將請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