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收賄案 李恆隆:認罪但有苦衷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臺北地院11日第4度開庭審理立委收賄案,單獨傳喚於偵查期間認罪並轉為汙點證人的行賄者、前太平洋流通公司董事長李恆隆,針對他行賄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的部分進行準備程序。李恆隆則承認全部起訴事實,「我交錢就是希望對方幫我做事」。

已坦承行賄的李恆隆庭訊時表示,他很在意244頁的起訴書中關於「事件緣起」的部分卻只寫了4頁,且多有疏漏、錯誤,與SOGO案20年來近百件訴訟的實際經過不符,希望法官安排一個與檢方協商的程序,更改起訴書關於事件緣起的內容。

但公訴檢察官呂俊儒認為,起訴書重點在於行賄事實,並非背景緣起,且所有被告在庭前均依審判長指示,就起訴內容表達意見,只有李恆隆突然想表達背景事實,卻無關犯罪構成要件;不僅於法無據,更有延滯訴訟的嫌疑。不過,法官仍准許李恆隆就此發言。

李恆隆坦言,「我交錢是希望對方幫我做事」、「我承認我有拿錢給他們,金額、數字,我都承認」,並承認所有起訴事實。但他抱怨,「SOGO案是前總統陳水扁與夫人吳淑珍強行引進遠東集團徐旭東,是台灣史上金額最多、最大膽的官商勾結弊案」,他20年來被政府欺壓,有不得已的苦衷,並對「犯大罪的可以升官發財」感到不服氣。

起訴書指出,李恆隆多年來為了與遠東集團爭奪SOGO百貨經營權,涉嫌透過白手套、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分別以2,580萬元、790萬元、100萬元行賄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國民黨立委廖國棟、陳超明,並與時代力量前立委徐永明期約200萬元,以召開公聽會等方式向經濟部官員施壓,企圖修正《公司法》。

李恆隆自8月4日遭法院裁准羈押後,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遂於偵查中自白並轉為「污點證人」,經22天密集提訊 10次釐清相關案情後,北院於9月11日裁定他以1千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且禁止對外發表有關立委收賄案相關內容,也不得與案件關係人不當接觸;同月21日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期約賄賂等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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