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法時效短恐免受懲 學者:應從知悉日起算
《公務員懲戒法》自2015年修法後,懲戒時效從「違法行為終了日」起算10年,改依級距區分為逾5年不得減少退休金、降級;逾10年不得休職處分;免職與撤職則無時限。對此,有學者認為,考量公務員業務性質具隱密性,時效過短形同虛設,應改自「機關知悉日」起算。
公務員若涉及刑事犯罪,所屬機關須待一審判決結果確定、事實認定沒有爭議後才會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但在修法後,如果違法行為終了日在數年前,經一審判決後再移送公懲會,通常早已超過懲戒時效,演變成一審認定犯罪事實卻無法懲戒的怪象。據統計,《公懲法》自2015年修法至今4餘年間,竟有多達36件懲戒案因為超過時效而逃過懲戒。
對此,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指出,公務員的業務性質保密性高,業務內容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因此即便違法失職也僅有少數人略知一二,通常等到卸任或影響力減少時案件才會爆發,但卻早已超過懲戒時效的限制,形同具文。他也質疑,「修法的是公務員,適用法令的也是公務員」,恐有裁判兼球員的疑慮。
吳景欽表示,公懲會原則不開庭,本質上如同最高法院為祕密審理,審理過程不夠透明,可信度大打折扣。然而,時逢司法院欲將公懲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之際,他建議,應趁此時機要求公懲會公開審理;至於《公懲法》本身,在不改變時效的長度情況下,時效計算起點可從「行為終了日」改為「機關知悉日」,才能改善逾期無法懲戒的怪象。
此外,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也認為,「減少退休金」的懲戒時效只有5年相當不合理。他強調,減少退休金是懲戒已退休者的唯一手段,如果時效只有短短5年,可適用的對象寥寥無幾;他建議,應把時效比照休職拉長至10年或如同撤、免職無時效限制,在穩定公務員權益的情況下兼顧國民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