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三讀通過

【記者張原彰/台北 報導】

鼓勵台商資金回流,立法院臨時會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明定匯回資金租稅優惠首年稅率8%,第2年10%,若匯回資金用於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即稅率僅4%與5%。該條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發布。

該條例同時規範,匯回資金得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且為避免炒作房市,不能用於購置不動產,且得符合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等規定。匯回資金原則需進行實質投資,投資項目與計畫等範圍,授權經濟部擬訂。

該條例規定,匯回資金在運用方面,自由運用上限為5%,但不能應用於購置不動產,金融投資上限25%,其餘70%得進行實質投資。若資金未進行金融與實質投資,得在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5年,屆滿5年後自第6年起得提取1/3,第7年再提取1/3,第8年得全部提取。

條例也指出,若違反規定或購置不動產者,應按20%稅率補繳差額稅款。若個人及營利事業於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申請時送交的資料或文件內容不實,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委員余宛如表示,美中貿易戰讓資金挪移,該條例是讓台商找回家的路。長期以來,台灣出口投資,很多資金留於境外,特別存放在新加坡和香港。鼓勵資金回流促進實體投資與經濟,可以幫助台灣留住人才,維持產業競爭力。

資誠:台商應關注三種資金議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表示,個人台商應關注三大資金議題。首先是回台資金的來源,台商境外資產的布局多樣性,現有的個人銀行存款或金融投資,其回台的移動成本或機會成本相對好掌控。

洪連盛表示,但資金來源來自於股權投資或不動產投資,以及來自於透過公司持有的各類資產,若將其轉換為個人持有的現金再回台,可能須考量資產所在地國家的資金轉換成本,如:資本利得稅、過戶成本及其他行政成本。

洪連盛表示,第二是回台資金的性質 ,台商可辨認境外資金來源,是否屬於3種免稅海外資金,包含: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屬於海外所得,但已課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以及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等3種。

洪連盛表示,若該項資金無法適用免稅的三種海外資金,則可以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將境外資金匯外匯存款專戶。

洪連盛表示,第三是確認回台資金的彈性,透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有5+3年的資金管制期,對於投資標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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