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訂空汙裁罰準則 最高重罰2千萬
空汙罰則常遭環團抗議過輕,《空氣汙染防制法》2018年修正罰鍰上限,由100萬元大幅提高至2,000萬元。環保署18日公布「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將《空汙法》所稱違規情節重大者,包括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的汙染源、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卻非屬實,或排放有害空氣汙染物質等增列為罰鍰計算公式的因子之一,加重處分。
環保署表示,為符合國人對於空氣品質改善的殷切需求,環保署於2018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汙法》中提高罰鍰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同時調降部分條文罰鍰下限,以符合比例原則,例如:露天燃燒行為的罰鍰下限原為5,000元,修正後調降為1,200元,因此裁罰準則必須修正。
依據《空汙法》第96條第1項規定,違規情節重大項目包括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汙染源、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卻非屬實、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違規、大量排放空氣汙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排放之空氣汙染物中含有害空氣汙染物質、繞管偷排等,地方環保機關應對違規者給予行政罰鍰及相關處分。
環保署強調,違反空汙法規定的罰則很重(有刑罰及行政罰),除了罰鍰以外,如果還有不法利得,環保署也正在修法,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