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政治協商雙公投 民團籲設高規門檻

【記者李怡欣、吳旻洲/台北報導】

行政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明定兩岸進行任何政治協議,內容須經公投程序。陸委會19日新聞稿解釋,程序必須經過高標準、高門檻的民意檢驗,將在條例中,建立相關的民主監督程序,不受《公投法》限制。最後公投,要全國選舉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才能通過。

對於政府洽簽「和平協議」等兩岸政治性議題的立場, 陸委會表示,「中共不放棄武力統一,再多協議也沒用。」重申追求和平,但不與堅持武統與「一國兩制」的政權談投降式的政治協議,北京當局強加「一個中國原則」、「一國兩制」政治框架於台灣前提下,政府不主張簽任何消滅國家主權及台灣民主的政治性協議。

陸委會提到,規劃民主防衛機制,避免任何政黨執政,將個人或政黨意志凌駕在民意之上,以主權當作籌碼,導致危害主權、傷害民主的不可逆結果。而相關程序必須經過高標準、高門檻的民意檢驗。

民團籲修《公投法》涉外交國防應設高門檻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單位,針對《公民投票法》修法提出6點建議,包括拉長公投案審議時間、納入違憲審查、管制募集經費上限等,並建議凡涉及外交國防類的公投,與一般僅針對國內法律或政策修改的公投提案不同,應設有較高門檻而非由少數人決定。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永社等團體代表,19日聯合舉行「落實直接民主公投法應該立刻修正」記者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邱伊翎表示,《公投法》修正後,卻沒有配套措施,導致公投成為有錢團體、政黨操弄工具,籲請立法院盡速修正缺失,深化台灣民主運作及人權保障。

民間團體也提出6大訴求,包括正反方意見平衡露出;公民充分審議、審議時間拉長;募集經費的管制和公開比照《政治獻金法》;中選會納入違憲審查機制;立法院行政院、主管機關應說明公投後的影響結果;應促成公民審議機制及空間。

公投審議時間應拉長,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提案後到第二階段連署之前,應該延長至4個月;通過第二階段連署後到正式成案前,審議期應該拉長至6~12個月。若按照此標準,未來一個公投案從提案到投票結束,最長需要18個月才能完成;明年2020年也來不及有公投案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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