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籲修《公投法》涉外交國防應設高門檻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單位,針對《公民投票法》修法提出6點建議,包括拉長公投案審議時間、納入違憲審查、管制募集經費上限等,並建議凡涉及外交國防類的公投,與一般僅針對國內法律或政策修改的公投提案不同,應設有較高門檻而非由少數人決定。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永社等團體代表,19日聯合舉行「落實直接民主公投法應該立刻修正」記者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邱伊翎表示,《公投法》修正後,卻沒有配套措施,導致公投成為有錢團體、政黨操弄工具,籲請立法院盡速修正缺失,深化台灣民主運作及人權保障。
民間團體也提出6大訴求,包括正反方意見平衡露出;公民充分審議、審議時間拉長;募集經費的管制和公開比照《政治獻金法》;中選會納入違憲審查機制;立法院行政院、主管機關應說明公投後的影響結果;應促成公民審議機制及空間。
公投審議時間應拉長,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提案後到第二階段連署之前,應該延長至4個月;通過第二階段連署後到正式成案前,審議期應該拉長至6至12個月。若按照此標準,未來一個公投案從提案到投票結束,最長需要18個月才能完成;明年2020年也來不及有公投案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