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回台 財部明定3種不課稅樣態

財政部31日發布解釋令,明定三種海外資金匯回不用課徵所得稅的樣態。圖為財政部長蘇建榮資料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財政部31日發布解釋令,明定三種海外資金匯回不用課徵所得稅的樣態。圖為財政部長蘇建榮資料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

美中貿易戰線不斷延長,不少長期在海外發展的台商為減輕企業所受衝擊,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布局,回台投資成為重要選項之一。財政部31日發布解釋令,明定三種海外資金匯回不用課徵所得稅的樣態。

財政部表示,稅務問題雖不是影響企業投資決策的唯一因素,但對考慮回台投資的台商而言,仍有釐清投資相關稅務問題的需要,因此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已配合行政院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包括設立聯繫窗口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服務,並成立專責小組進行個案諮商,以有效處理台商稅務疑義。

同時為避免台商誤以為匯回海外資金將會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財政部31日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包括: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以及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

財政部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供徵納雙方參考,希望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台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財政部強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針對我國居住者個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由於海外資金的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且多數個人對《稅法》規範普遍認知不足,也不像營利事業有設帳保存憑證習慣,故解釋令規定個人得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凡不具所得性質者,例如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及海外財產交易本金等,都不會涉及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即使海外匯回資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質,只要符合下列3種情況,也不用課稅,包括:「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但已申報課稅」;「以及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未申報課稅,但依提示資料辨別所得年度已超過核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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