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淪共諜 二審改判1年半
蘇州台青會會長林偉琳涉嫌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交付情報給中共,並洩漏調查局情報調查官身分資料,一審被判7年,上訴後二審29日認定無證據顯示有交付資料給陸方,改判1年半。
地檢署起訴書提到,39歲林偉琳赴中國大陸蘇州地區經商,為謀求與其它公司在蘇州債務訴訟能獲得勝訴,經中共國安單位「吳主任」吸收為間諜後,於民國106年至107年間,涉向「吳主任」洩漏法務部調查局某情報調查官身分。
起訴書指出,林偉琳數次返台,以餽贈禮品、現金6萬元、安排官職等方式,行賄企圖吸收調查官為中共國安單位刺探、蒐集公務秘密及機敏資料並發展組織,但林嫌行徑遭調查官嚴拒,並未得逞。
檢方去年7月,依《情工法》中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交付情報人員身分資訊於境外敵對勢力,同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中國大陸地區黨務機關刺探、蒐集公務機密及發展組織未遂、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林嫌。一審判林偉琳7年徒刑。
不過二審認為,無證據顯示林嫌有將這些資料交付給「吳主任」或其他陸方人員,因此不構成違反《情工法》的罪嫌,僅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行賄罪及國家安全法的為陸方刺探、蒐集公務秘密及發展組織未遂罪,從重論罪,判刑1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