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法三讀 金控公司隱匿文件最高罰5000萬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遏止金融弊案,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案,對於金控公司隱匿或毀損相關帳冊、文件,或者財務報表提報不實等,大幅調高罰鍰金額,最高可開罰5,000萬元。

三讀條文明定,金控公司的銀行子公司或保險子公司,對該金控公司負責人、大股東等辦理授信業務時,如違反相關規定,罰鍰上限從1,0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金檢時,如拒檢或隱匿、毀損相關帳冊、文件,未提報主管機關要求的財務報表或提報不實等,罰鍰上限也從1,0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

此外,條文也參考英美等國對於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權益的相關規定,明金融控股公司若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時,可處原定罰鍰額度的2至5倍罰鍰,以落實金融監理。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本次修法目的,主要是鑑於金融業過去一段時間,接連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嚴重影響我國金融市場安定性及金融消費者權益,因而提出修法,主要是希望相關罰鍰能夠適度提高。

曾銘宗說,現行金控法罰鍰規定偏低,提高之後希望能夠產生嚇阻效果,所產生的效益有二,第一是讓金管會加強督促金控公司,重視內稽內控及法遵制度,讓金控公司維持穩健經營,協助產業發展;第二,讓金控公司在強化內稽內控後,能夠確實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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