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局:我出口商需留意原產地規則 切勿違規轉運

廠商出口時應遵循相關貿易法規,勿從事偽標產地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123RF)
廠商出口時應遵循相關貿易法規,勿從事偽標產地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123RF)

【大紀元訊】

美國對中國大陸301調查案增溫,持續公布三波額外關稅清單,對我廠商可能產生貿易轉單商機,但也潛藏違法風險。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呼籲,我出口業者應密切關注原產地規則與產品的原產地認定問題,避免偽標產地而受罰。 

貿易局解釋,所謂「原產地規則」是指一國(或關稅領域)為區分貨品的來源,用以認定該貨品產地之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訂有原產地規則供各國遵循,包含完全生產、實質轉型等,但實務上進口貨品的原產地,仍由進口國依各自訂定之原產地規則來認定。 

進口貨品原產地規則又可分為優惠性與非優惠性兩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主要用於判定進口貨品是否適用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優惠關稅措施;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用於判定進口貨品是否因貿易救濟措施(例如反傾銷稅、平衡稅或美國301條款)而應加徵相對應之關稅,或用於判定是否屬禁止進口貨品範圍及產地標示是否正確等。 

貿易局表示,美國就進口貨品的原產地認定,並未訂有一體適用的標準,而是由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依個案考量,並參酌過去原產地判定案例、解釋認定之。 

貿易局並建議,業者出口貨品至美國前,可先查詢相關案例或向CBP申請預審。為了協助業者瞭解美國的原產地規定,貿易局亦在該局的經貿資訊網(https://www.trade.gov.tw/)建置「美國301措施專區」,彙整包含美國原產地及稅則分類預審之申請方式、原產地判定案例查詢網站等資訊,供業者查詢。同時財政部已於出口通關系統建立提醒機制,若出口申報之貨品屬美國301條款涵蓋項目,將以顯示訊息方式提醒業者注意貨品之原產地。 

貿易局提醒,若出口貨品應國外進口人要求或押匯等需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非優惠性原產地證明書,必須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實質轉型標準,但貨品於臺灣僅從事分裝或包裝、簡單之切割、裝配、檢測等簡單加工程序,而未使貨品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就不能被視為實質轉型。另外,倘若廠商利用我國轉運受課徵額外關稅的貨品至美國,且將該貨品改標為我國產製或提供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美國海關可能展開關務詐欺調查,如調查屬實,我商將面臨刑責或行政處分。 

貿易局呼籲,廠商在把握商機的同時,也應遵循相關貿易法規及國際貿易紀律,切勿從事偽標產地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之行為,以共同維護我國產業發展與出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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