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機票應注意航空公司條款 避免權益受損
新竹市消費者陳先生日前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透過旅行社購買立榮航空飛越南胡志明市來回機票,因嬰兒簽證問題改搭隔日航班,但最初的回程機票卻遭航空公司一併取消,讓全家延誤四天才返國,經消保官協調處理,立榮航空仍堅持其規定,僅願提出美金100元購票金作為補償。
陳先生上機前才知道,剛出生不久的嬰兒也要辦理簽證才能搭機,立即在機場辦理緊急簽證,並央求立榮航空該次班機能等候一下,但因其本身肢體障礙行動不便遲誤10分鐘,迫於無奈只好改搭隔天的飛機飛越南。
立榮航空竟因此將他一家人回程的機票也一併取消,讓他及家人延誤四天才返國,陳先生投訴消保官劉興振,經消保官協調處理,立榮航空堅持其規定,僅願提出美金100元購票金作為之損失補償陳先生一家人。
業者說明,公司依其國際線定型化運送約款第3-3-6規定「放棄訂位航班不搭時,應預先告知立榮航空,如無預告,立榮航空將可能直接取消旅客的續回程訂位。」將陳先生一家人回程機票取消並無違誤。
消保官向公司代表表示,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公司條款是「放棄訂位航班不搭」而陳先生實是迫於無奈的狀況下無法搭上該次班機且為公司所明知,與自動放棄狀況完全不同,公司應本有利於消費者立場解釋而先詢問消費者是否一併更改回程機位,消費者同意後才能做更改。
若公司仍堅持如此解釋條款,則該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是無效的,公司應賠償消費者延誤四天回國之損害,消保官並藉此呼籲有預訂國際線來回機位者,特別注意此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