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植物檢疫物不得郵寄輸台
為避免郵寄成為檢疫的漏洞,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民眾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植物檢疫物,違者將退運或銷燬。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原本禁止輸入的檢疫物,若為專利生物材料、農藥微生物材料、生物防治體、授粉昆蟲、原料生產等用途,可經風險評估後輸入;植物檢疫機關可在風險評估其間要求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相關費用由輸出國或輸入人負擔。
條文還明定,植物檢疫物不得以郵寄輸入,違者將退運或銷燬。若收件人事前申請並獲准輸入,則應在包裝上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並由郵政機構配合植物檢疫機關通知收件人申請檢疫;收件人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郵包時,應即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初審條文明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的團體,若是用於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目的,原本禁止輸入的檢疫物可申請核准後輸入。此外,生物防治體、授粉昆蟲等防疫物,也可經風險評估後輸入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