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被控收賄 二審改判15年
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自2012年起8度收受網遠科技共3,950萬元賄款,協助取得立法院23件資訊系統採購案,一審判刑16年。經上訴,高等法院29日宣判,依8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錫山1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判決指出,林錫山自2012年至2015年間,利用自身擁有主導立法院多起電腦軟硬體設備招標案的權力,分8次向網遠老闆李保承收取共3,950萬元回扣,並量身打造標案或以洩漏招標規格等方式,助網遠取得24件資訊系統標案。
此外,林錫山的年薪為220萬餘元,卻在2011年底到2016年初,存款竟然增加2.36億元,且無法交代財產來源。一審法院依收受回扣、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刑16年,不法所得與不明財產均沒收。
高院二審認定,林錫山犯下8個「職務上行為收賄罪」、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合併執行1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