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 或改為3個月休完

【記者徐翠玲/綜合報導】

《勞基法施行細則》1月26日預告,針對加班換補休期限提供2種做法,其中,甲案參考特休假結清,比照特休假以周年制、教學單位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採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補休最終期限,不論何案,期限到了就必須結清,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

《勞基法施行細則》1月26日預告時,對於加班換補休期限,提供甲、乙案,甲案參考特休假結清做法,可以比照特休假以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採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補休最終期限,不論何案,期限到了就必須結清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

法規會委員認為乙案會造成補休假與特休假結清日期不同,不利企業運作;也有委員提出為了避免勞工過勞,加班換補休應明訂3個月內結清的「丙案」。另外,法規會審查時,也針對《勞基法》新制「特休假可遞延,遞延後次年度若仍未休完須結清」,新增規定,若遞延後的特休假結清時,需以特休假產生年度(即前一年度)的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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