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盜圖惹議 1張照片和解金恐逾萬元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為了貪圖方便,一名販售假睫毛網路賣家,任意擷取彩妝部落客的圖來兜售商品,觸犯「著作權法」,最後以8千元和解,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王齡梓1月30日表示,使用未經授權的圖片,就等同於未經同意就重製並公開展示他人作品,最高可處5年徒刑。

王齡梓表示,許多民眾買了商品發現不適用,或者在淘寶網購買商品後在其他拍賣網站轉賣,為了方便,直接擷取官網或前手賣家所拍攝的圖片、文案,又或者擷取他人部落格內照片作為自己的廣告,這些未經授權同意使用的圖片、文字說明,均有可能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規定。

他說,此罪屬於告訴乃論,可以透過和解避免刑責上身,但告訴人會主張聘請攝影師、模特兒拍照,已投注大量成本、心力,和解金往往高達一張照片萬元起跳。

有些民眾遭告時,會辯稱曾經詢問淘寶賣家表示可使用,殊不知「淘寶網」上正充斥著諸多未經授權使用之圖片,這些賣家亦是盜圖之人,且著作權無庸登記、註冊,只要作品完成,認定有原創性,就會受到保護。王齡梓建議,當老闆賣東西,請先詢問原所有權人是否同意使用圖片、文案,不然就是自己拍、自己寫「卡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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