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司機過勞 每天租遊覽車禁超12小時
為防司機過勞,交通部公路總局日前公告「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 」,要求民眾每日租用遊覽車時數,不要超過12小時,此外司機每日駕駛車輛時間不可超過10小時,駕車4小時應休息30分鐘以上。遊覽車公會表示,《勞基法》修法通過不影響該公告內容,近日已張貼公告,提醒民眾租車規範。
該公告指出,民眾每日租用遊覽車不要超過12小時,起迄時間計算從停車場出車至車輛返回停車場後駕駛員結束工作。此外,到達各旅遊景點或目的地下車結束後,屬於駕駛休息時間,不可隨意打擾駕駛員。另外,兩日以上行程,駕駛員隔日出勤需休息10小時以上,請提供駕駛員1人1室妥善的夜間休息環境。
公告指出,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範行駛;未經與遊覽車公司協調同意,旅客不可任意變更或增加行程,避免造成駕駛員疲勞駕駛或工時超過規定,也不得要求駕駛員違規超速趕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