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沙盒三讀 機制入法領先全球

【記者吳旻洲、莊麗存/台北報導】

鑑於金融科技發展迅速,為保護金融消費者,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俗稱「金融監理沙盒」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同意讓業者可在特定範圍內,排除現行法律,從事需經特許的金融業務實驗。金管會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可延長1次,最長不超過6個月,若涉及修法則不限,創新實驗期間不得超過3年。預計明(2018)年第一季完成相關子法規,希望在第二季開放金融科技公司申請實驗。

金融監理沙盒是一種創新的金融監理機制,2015年時,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首先提出,目的是讓金融科技產品和服務在推出前,先在一個管制較寬鬆的環境中試驗和發展。台灣是繼英國、香港、澳洲等國家後,第5個實施金融監理沙盒的國家,也是全球首個將該項機制入法的國家。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但創新實驗期間屆滿1個月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若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超過3年。

最長3年的實驗期間,超過英國的3~6個月、新加坡6~9個月以及澳洲的12個月,是全球最長的實驗期間,讓申請實驗金融創新的業者有更長的時間驗證。

創新實驗項目若涉及《銀行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等金融相關法律中需要許可、核准的業務規定,在實驗期間將可排除相關刑事、行政責任,但若超過核准的實驗範圍仍無法免除。

金管會表示,依據該條例規定,我國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均得申請屬於金管會依法許可金融業務範疇之創新實驗,非我國居住民亦得由代理人協助申請;金管會將有專責單位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評估等事宜,並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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