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芳竊盜案 監院請法務部再審、非常上訴
監察院14日表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黃明芳竊盜案,未詳查事證,就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而做有罪判決,且不當剝奪黃明芳依據刑事訴訟法應有的證人詰問權,及侵犯憲法應受保障的訴訟權,建請法務部研提再審或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監察院表示,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認定黃明芳因合夥利潤分配糾紛,不告而取謝振城之5棵紅檜、1棵香樟,並未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判決黃明芳無罪;但檢察官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黃明芳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審逆轉有罪,不得上訴。
監察院指出,該案原本出庭證述的7名合夥人當中,竟然有4人在另外案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他們是撿拾漂流木工人,沒有參加謝振城等7人合夥,也不認識其他股東。謝振城原本所證稱的7人合夥;謝振城對紅檜、香樟等木材之數量、價格及來源之證述,與其證述合夥撿拾漂流木之情節,均有前後不一的情形。
監察院認為,本案相關證人各說各話,猶如羅生門,且未詳查事證,就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而做有罪判決,並不當剝奪黃明芳依據刑事訴訟法應有的證人詰問權,及侵害黃明芳應受保障之訴訟權,建請法務部轉飭所屬研提再審或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