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酷刑公約國內法化 監院負責防範機制
為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工作,內政部19日舉辦「我國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之實踐與展望研討會」,監察院長張博雅致詞表示,台灣已陸續將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但「禁止酷刑公約」仍未完成,未來完成立法,監察院將負責承擔國家防範酷刑機制。
內政部表示,1984年聯合國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是以保障人民免於遭受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為宗旨,要求各國必須在管轄領域內,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並且針對驅逐、引渡或遣返等行為,亦須考量人民是否會因被驅逐、引渡或遣返至他國而遭受酷刑。
張博雅表示,「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內容明定監察院承擔國家防範酷刑機制,且負有任擇議定書揭示職責,此制度設計符合國際實踐潮流,也最能節省政府人力資源和財政負擔,未來完成立法後,監察院即可依據相關國際人權標準,監督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國際人權公約。
前任大法官李震山則指出,當年「禁止酷刑公約」生效時,台灣正處於解除長期軍事戒嚴前夕,不僅在人權保障理論、實務和國際人權規範明顯不足,多數執法人員也缺乏人權意識,但經過30年的洗禮,民主轉型後的整體執法形象確實有所改變。
李震山強調,台灣對於得來不易的基本人權保障應細心呵護,也要確實落實公約執行,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有提升「國格意識」,且不受民主逆流影響的意義,要讓《憲法》所保障的身體權拼圖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