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瘦身美容契約 3成3不合格
桃園市衛生局7~9月抽查60家瘦身美容業者,約有三成三(21家)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均已責令業者限期改善,1家業者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已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裁處。
衛生局提醒民眾,瘦身美容業者常見違規態樣計有以下3種:(一)業者常以販賣美容產品並附贈免費肌膚護理服務為由,而規避未與民眾簽訂定型化契約、(二)業者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三)業者使用之契約內容,未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相關事項,如「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不得約定甲方未於一定期限實施課程時,即不得再行實施」等等事項。衛生局提醒業者,務必遵循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如經限期改善而仍不改善,依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
衛生局呼籲提醒消費者,購買瘦身美容課程前,可將合約攜回審閱至少 7 日,如果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業者之退費方式應遵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衛生局將會持續不定期抽查轄內瘦身美容業者,落實「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查核,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另消費者如有消費問題或爭議,可撥打消費者諮詢專線1950諮詢,或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爭議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