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檢舉獎金 看得到吃不到?

【記者李怡欣/高雄報導】

自從勇敢的屏東老農,揭發地下噁油工廠,引爆台灣一連串黑心油危機,中央因此修法,加重懲罰,並提高檢舉獎勵,重大食安事件,最低給實收罰鍰50%、最高給到75%。不過,新法上路3年,據統計,全台目前發出共105案,總檢舉金1,294萬8,500元,換算平均每案發出12.3萬元,似乎都未有達重大的撥款跡象,很可能高額檢舉金,至今,一件都沒發出去過。不過,台中市今年繞開冗長檢舉獎勵程序,另找財源,率先響應中央政策,給出兩筆百萬吹哨專案獎勵,讓檢舉人找回對政策的信心。

事情要回到3年前,屏東老農揭發郭烈成地下餿油廠,轟動台灣社會,由於當初「老農是跟環保單位檢舉」,授案機關不是衛生局,因此,無法以食安法相關辦法來撥給獎勵。當時,行政院與屏東縣政府以「特殊重大貢獻」為由,專案頒發200萬及40萬元獎勵。

老農英勇行為,促使中央修法,加重刑責與重罰,各地政府紛紛提高檢舉獎勵金,其中,嘉義市祭出「史上最高檢舉獎勵」實收罰鍰75%、台中市70%與高雄市60%,是全台獎金比例前三高。

不過,受限於「一罪不兩罰」原則,很可能檢舉人冒著生命危險具名檢舉後,「獎金看得到、吃不到」。中央獎勵辦法明訂:罰鍰必須「實收」,檢舉金才能「核發」。以餿水油事件來說,屏縣衛生局對主嫌郭烈成開罰4,800萬,2017年8月免罰定讞,衛生局表示,法院刑事判決定讞,仍可在3年內重新裁罰,最終,檢舉獎金就看到時候能收多少罰款,追繳時限10年。

當然黑心商也會採取行政救濟、拖繳、脫產、分期付款等方式來規避罰緩,都可能造成地方收不到罰款。高市衛生局食衛科長陳建榮表示,獎金核發曠日廢時,沒人知道何時檢舉金會發放,檢舉人也會不耐煩,市府會提供案件進度讓檢舉人掌握。

食藥署企科組副組長遲蘭慧表示,為解決「一事不兩罰」產生的窒礙,2014年修「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時,特增設第五條(吹哨人條款):只要地方認定屬「重大貢獻」、「內部員工」檢舉,地方可「另找財源」先發錢,專案獎金不受罰金入庫時間影響。

該項獎勵有鼓勵內部員工檢舉意味,特繞開收不到罰鍰窘境,讓檢舉人對政府有信心。不過,檢視各地方實際運作情形,修法至今3年,僅台中衛生局依吹哨條款,販售逾期冷凍食品案,各先發兩筆350萬元鼓勵金,原罰鍰70%獎金則要等罰款入庫後再撥。

高雄與嘉義市表示,一律採實收制,未另發吹哨獎金。高雄衛生局補充,雖未另發獎金,但首筆60%重大食安檢舉金,有望在近期撥出,去年底,一件逾期冷凍海鮮案,是檢舉案,目前刑事偵結、行政開罰中,對方繳款後獎金就能撥發。

全國食安檢舉金 三年發出近1300

據食藥署統計,103年9月自106年6月止,全國共收到具名檢舉2萬8千餘件,其中,地方已核發檢舉金(成案並給錢)共105案,3年總發出檢舉獎金1,294萬8,500元。

機關

檢舉獎金發放規定

總發出獎金(103年9月自106年6月止)

中央規定

一般20%、重大50%以上、特殊貢獻不受罰緩入庫限制,可另給10- 200萬元,吹哨者兩倍獎勵。

1294萬8500元

地方政府

食品檢舉獎勵辦法規定

核發檢舉獎金總數

嘉義市

一般20%,重大75%,不另給「額外獎金」。

 104年:1.2萬(1案)

105年:11萬(2案)

106年:無具名領檢舉金案

台中

一般20%,重大70%,另先發吹哨(內部員工)獎金。

103年:2.8萬(7件)

104年:7萬(3件)

105年:11.2萬(5件)

106年:未統計。(另給吹哨獎勵700萬/2案)

高雄

一般20%,重大60%,不另給「額外獎金」。

104年:3.2萬(3件)

105年:10.7萬(2件)

106年:2.4萬(1件)

新北

一般20%,員工50%,不另撥「額外獎金」。

104年:174.3萬。

105年:7.1萬

106年 55.4萬

資料來源:食藥署、各縣市衛生局                     記者李怡欣/製表

 

 

學者:企業主不應追逐超額利潤

台灣食安危機連環爆,消費者驚覺「吃得不安心」,為何商人最重要的「誠信」蕩然無存?政府又該如何守護國人健康安全?中正大學企管系副教授艾昌瑞表示,企業必須對股東交代,於是犧牲消費者權益;股利當道,在穩定市場中,為了擴大佔有率,只好採用降低成本方式,劣油事件就是一例。他認為,企業應該追求合理利潤、不要超額競逐高利,企業主是最終決策者,必須教育主事者扭轉經營思維,善盡資訊透明、社會責任;消費者則應加強食品來源關心;另一方面,道德淪喪、亂世用重典,政府也只能採取重罰,來喝止、降低不法行為。◇

《法條小補充》

中央2015年6月通過,「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提高檢舉獎勵金。一般食安檢舉,給出罰鍰實收金額20%;針對,攙偽、逾期改標、假冒,或違法添加,致人於死等「重大食安」檢舉給罰鍰實收金額50%以上;另外,增定特殊事件(俗稱吹哨者條款),除上述獎金,還另加發「額外獎金」10-200萬,離職或現職內部員工,額外獎金上限提高到400萬元。且規定「即使案子最終刑事無罪,行政罰鍰發出的檢舉獎金也不予追回」。

《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行政訴訟法》第一七七條第二項:「……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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