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非藥品 未標不具療效開罰
健康食品種類眾多,為避免讓民眾誤解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是藥品療效,衛福部30日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應分別標示與「藥品」或「療效」區隔之醒語,以及產品均應標示「用量提醒」之醒語,最快民國107年上路。
食藥署表示,目前衛福部所發給的健康食品許可證共有400多張,已取得許可證的業者,緩衝期為期半年,若為法規實施後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均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
衛福部食藥署科長周珮如表示,健康食品是健康的小幫手,但絕對不是藥,也無法治療疾病。因此,這次預告的草案中明訂,健康食品若是膠囊、錠狀等長得像藥品者,須標示「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若非膠囊及錠狀產品,須標示「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所有健康食品都要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
健康食品除膠囊、錠狀外,有很多像是一般食品,例如:米飯、麥片、麵條、茶飲、優酪乳、雞精等,為避免民眾誤解為具有藥品療效,預定自明(2018)年1月1日起,健康食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與藥品或療效區隔的警語及劑量。
周珮如說,警語需要標示在注意事項欄位,採粗體字或字體較大,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區別;明年元旦後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應依規定標示,其餘產品在明年7月後生產者也須依規定標示,違者可開罰3~15萬元,產品也須下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