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礦權展限 民團籲踐行原基法

【記者徐翠玲/綜合報導】

行政院23日舉行亞泥礦權展限訴願案的言詞辯論,亞泥指出,訴願案不應受到輿論或陳抗影響,應回歸到法律面審查。亞泥強調,礦權展限案是依法申請,經濟部、礦務局也是依法審查、依法核准。富世村玻士岸部落、民間團體、原民會一致認為,礦業權展限當然要依法審查,就是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辦法規定。

經濟部於3月14日《礦業法》修法前夕,在部落不知情、未進行環境風險評估下,火速讓亞泥新城山礦區取得20年礦權展限。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經濟部作為明顯違反《原基法》、《地質法》等法規,且嚴重危害鄰近部落權利。富世村玻士岸部落於4月12日由族人代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亞泥亦申請參加訴願。

亞泥認為,企業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障,否則,將對企業經營、投資股東產生嚴重不利,也會造成勞工及原住民失業。期待訴願會依法、秉公審理與決定,讓相關爭議能早日落幕。未來也會加強地方溝通與回饋工作,爭取更多認同。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祕書長、律師謝孟羽表示,原民會在整個訴願會過程明確表示,礦業權展限就是要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民間團體也採取同樣立場,但最後結論還是要看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怎麼認定。礦業權展限應該依照《原基法》第21條,問問當地部落、族人的看法與想法,再決定要不要核准。如果要核准,族人的要求或參與方式都應該列入條件當中,而不是經濟部片面決定。

行政院去年11月召開「研商礦業法案件踐行原基法第21條之時點」會議,做出礦業權展限尚無需踐行諮商同意程序結論。謝孟羽指出,這項會議決論沒有法律效果,不可以用會議決論就拘束原住民的權利,這違反法律保留依法行政原則。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很清楚,要不要踐行《原基法》第21條,由原民會依據申請人、部落或它自己的職權去做認定,做決定的機關是原民會不是行政院,依法要由原民會做認定而不是行政院,更不是經濟部。

謝孟羽說,訴願結果法定期限在9月12日以前一定要出來,如果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做出讓他們不滿意的決議,他們一定會走司法途徑繼續告上去,原住民族也會走上街頭陳情抗議,不容許對原住民族權利侵害的情況繼續維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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