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大同公司案 林蔚山更一審判8年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掏空案,台灣高等法院23日更一審指出,林蔚山為一己之私而恣意挪用公司資產,損害大同股東權益並危害投資市場正當運作,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犯罪所得13億多元沒收。
檢方起訴指出,林蔚山涉嫌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挪用大同資金挹注10多億元,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林蔚山等人;二審高院認定,林蔚山不僅造成大同損失17億多元,並對大眾造成損害,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最高法院則認為,高院僅採用一份財務報表,就認定大同虧損17億元,可見有判決理由不備情況,因此將原判決發回。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蔚山長年擔任大同公司重要領導幹部,卻因個人虧損恣意挪用公司資產,不僅造成大同損失13億元,損害東權益並危害投資市場正當運作,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