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首例法輪功學員獲國賠 分析:迫害難以為繼

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大紀元資料室)
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大紀元資料室)

⊙徐翠玲/整理報導

編者按: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迄今18年尚未停止,2012年一位湖南法輪功學員許郴生,在當地發放真相資料時,遭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抓捕,經過12小時非法審訊後死亡,年僅47歲。家屬從2014年開始維權,2016年底獲得人民幣31.9萬元(約新台幣145萬元)國家賠償。

此為中共前黨魁江澤民1999年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以來,罕見的國家賠償案例。專家認為,這起國家賠償,反映出中共迫害已難以為繼。以下是中國時政評論員橫河、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接受美國新唐人電視台《熱點互動》節目的訪談內容,深度分析這起國賠案背後所代表的意義。

Q:中共對法輪功迫害政策未變、迫害仍持續,出現國家賠償案例,有什麼特別之處?受中共迫害的群體和個人如何利用《國家賠償法》維權?

橫:迫害18年中,早期沒有任何賠償,法輪功學員死亡後,甚至家人都看不到屍體,這幾年發生過一些賠償,由當地政府、當地警方或相關單位拿出封口費給家屬,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

這案子比較特殊,走正規司法途徑起訴要求賠償,最後是法庭下達調停書,有法律效用,是正式宣布國家賠償。從司法程序來說,這麼完整,能夠曝光出來的,可能是第一例;同時被媒體認真報導,所有法庭資料都有,也可能是第一例。

Q:通過正規法律途徑判決國家賠償金,若從律師角度看,這案子有什麼不尋常之處?

朱:法輪功受迫害18年,公檢法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一直被非法組織「610辦公室」所領導。在滅絕鎮壓政策下,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行政權及司法權,受非法組織指揮、實施,整個非法鎮壓本質,就是行政不法、迫害國家《憲法》以及司法行為,本來就在中國《國家賠償法》中明確規定。

中國《國家賠償法》分成三層次,第一是行政賠償,也就是行政不法。行政機關從事非法拘禁、違法拘捕,致殘、致傷的行政不法行為時,在賠償法上,行政機關本身有行政賠償的責任。

第二層次是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最主要是針對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中檢察機關、法院,如果有錯判、誤判、錯誤逮捕、刑訊逼供,在偵察、監察,看守所和監獄當中有這些刑事不法時,根據國家刑事賠償法,《國家賠償法》第15章和第16條、第17條規定,司法機關針對人民的人身權、財產權進行不法決定時,司法機關也必須賠償。

法輪功的案子,如果實際按照《國家賠償法》來走,所有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一個都逃不掉。行政權、司法權在非法組織610領導之下,所從事的非法拘禁,致殘、致傷、封鎖財產、扣押不法行為,從違憲、行政不法,到司法權濫用,都涵蓋在《國家賠償法》範圍內。

許案是針對她被刑訊時致死,要求公安局賠償,因為賠償決定沒下來,數額等談不攏,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走了國家賠償程序。

如果《國家賠償法》真正實施,還不只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責任,根據第18條規定,賠償機關一旦賠償之後,可轉向實施行政不法的工作人員、官員要求賠償,《國家賠償法》也包含個人責任。如果《國家賠償法》,法院不好好去用,賠償機關也死賴著不給,若真正依法治國,另外途徑是直接追溯國保、610人員、公安等個人責任。

對法輪功的迫害不是一般平民迫害,它符合群體滅絕、反人類罪之下暴力實施,不單只是行政不法或司法權濫用,已提高到國際刑事法層次,包括中國所簽訂的相關人權公約、酷刑公約等,對於個人責任也不會只是包在這個所謂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賠償之後的個人責任的追溯。

倘若司法和行政機關都不幹事,人民、被害的學員或家屬,還可轉而利用人民法院的民事和刑事程序,一狀告到北京最高檢察院。對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啟動非法鎮壓,或在當地直接施暴的迫害責任人,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司法途徑。

Q: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是否只要能證明迫害是某個機關對他實施不法行為,就可以用《國家賠償法》維權?

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條,及第18條以下,只要受迫害者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受迫害的事實,就可以向原來的賠償義務機關,亦即侵害人民權利的行政機關要求賠償。所以第一個階層,絕對是可以向不管是公安局、公安部,去提出要求國家賠償的請求。如何請求在法律中有非常清楚的規定,這機制本身完全可以運用。

如果依法治國是真正準備要實施的政策,《國家賠償法》的具體實施就可以讓公、檢、法、司,嚴重參與迫害的人一個不逃,甚至這些機關也會去談到,是因為受到610的指揮,所以才從事不法,他們一定會推責任。

對法輪功從中央到地方受迫害的真相,可能就因為《國家賠償法》的請求過程當中,曝光了這一條鞭從上到下18年來的迫害,這是非常有意義的,去追求這個過程當中的揭露迫害,尋求正義的方法。

與談者小檔案
◎姓名:橫河
◎經歷:美國新唐人電視台時政評論員

◎姓名:朱婉琪
◎經歷:
•美國紐約州律師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
•美國「醫師反對強制摘取器官組織」亞洲區法律顧問
•在亞洲、澳洲、紐西蘭等地協助法輪功學員控告及起訴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羅幹等中共官員
•法輪功團體向台灣刑事控告10名來台之中共官員違反殘害人群罪之代表律師
•《中國生死書》作者之一
記者郭曜榮/整理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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