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泰政治獻金案二審判有罪 因釋憲可上訴
前基隆市議長黃景泰涉多起貪汙案,已遭判15年定讞,7月20日入監執行,而他被控收受甲山林集團政治獻金案,一審認為事證不足判無罪,但案經上訴,高院10日改依違反《政治獻金法》判他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不過審酌日前大法官做出752號解釋,若一審判無罪,二審突襲改判有罪定讞違憲,例外可上訴第三審。
檢方起訴指出,黃景泰的政治獻金專戶成立於2014年5月28日,當時未獲得監察院許可,但黃卻收受500萬元政治獻金,且同年5月政治獻金專戶獲准設立後,也沒有把錢存入專戶專用;廉政署同年6月搜索黃景泰住處、辦公室時,扣得490萬多元。
一審認定黃景泰是民代,接受建商委託與市府承辦人員協商,並無圖利之嫌,且事證不足而判無罪;案經上訴,高院認為,黃景泰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6條第1項,「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罪」,改判黃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高院表示,本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但根據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52號解釋,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應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因此,高院允許黃景泰上訴,檢察官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