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花蓮台占土地 法院判賠549萬元
交通部針對中廣公司提出5起追討土地訴訟,其中4起勝訴共追回5.6公頃土地,並登記為國有地,然而中廣敗訴仍占有中廣花蓮台的3筆土地,交通部因此「給付不當得利」之訴,台北地院認為,中廣無權占用土地,判中廣要賠交通部549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交通部主張,花蓮台3筆土地經判決確認這些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且中廣應返還從交通部發函送達之日(2015年9月30日)開始回溯5年內,其租金不當得利以及免收遷建期間費用以外的日租共549萬多元。
中廣則認為,這些土地是當年是民國36年3月、4月的前國防最高委員會委託中廣處理政令宣揚事務時所交付,有與政府成立買賣契約,中廣有權占有土地。
但法院認為,國防最高委員會是抗戰期間統一黨政軍指揮的最高決策機關,但委員會無代表政府機關的權限,且中廣一直沒有舉證當時的雙方成立買賣契約,因此認定中廣花蓮台占用土地面積共9,657平方公尺,要給付交通部549萬多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