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渣再利用 環保署公告修正管理方式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

我國於2002年開始推動底渣再利用,每年垃圾焚化廠底渣產量約90萬公噸。對於底渣再利用方式,民眾、環保團體、環保機關及使用單位分別對資源化處理程序、產品品質、使用地點限制、運作申報以及三級管理等提供諸多建議,環保署24日公告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環保署表示,除再生粒料粒徑大小、雜質的標準值及使用及流向申報規定有緩衝期,自2018年1月1日起適用,其餘規定都是即日起生效。

環保署說,這次修正重點包括,明定地方環保局應負責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將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的民間機構設置的廢棄物處理設施納入再利用機構。增訂底渣再利用機構允收標準,以提升再利用機構處理效能與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增修使用標準,強調前處理包含篩分、破碎及篩選,並增訂雜質規範、熟化程序及熟化期限,如至少1個月,且焚化再生粒料於使用前,應每500公噸至少檢測一次。

修正使用用途,增列衛生掩埋場覆土,但不得作為最終覆土。並針對不同用途別進行分級管理,以妥適落實管理;修正焚化再生粒料的使用及流向申報方式,地方環保局、再利用機構及供料機關應於每月10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1個月底渣再利用情形,要求清運機具均需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建置產品履歷制度、進行網路申報作業,以確保流向管理。

環保署表示,為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用途別明確管理及精進流向管理,希望以相關作為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暢通使用管道進而使廢棄物處理體系正常運作,以朝向循環經濟模式邁進,真正落實資源循環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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