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案不法所得 北院裁沒收273億

沒收拉法葉艦案不法所得,台北地院裁准新台幣273.6億元。圖為我國拉法葉艦武昌號。(維基共享空間)
沒收拉法葉艦案不法所得,台北地院裁准新台幣273.6億元。圖為我國拉法葉艦武昌號。(維基共享空間)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刑法沒收新制去年7月1日上路,現已解散的特偵組當時就追討拉法葉艦案不法所得,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汪傳浦和其家族的不法所得,台北地院21日裁准9億14萬餘美元(約新台幣273.6億元),為沒收新制以來的最高金額。可抗告。

台北地院表示,被告汪傳浦與郭力恆等人自1991年間起因拉法葉艦軍購案取得鉅額回扣5億1594萬餘美元,並匯入汪傳浦設立之銀行帳戶內,扣除他案被告郭力恆已執行追繳的2,875萬餘美元,本案犯罪所得約美金4億8,719萬餘美元,孳息則為4億1,295萬餘美元,合計共計9億14萬餘美元。

台北地院發言人廖建瑜表示,法院裁准沒收9億14萬餘美元,與檢方聲請沒收金額9億6,975萬餘美元(約新台幣300億元)有所差異,是因為汪家人在帳戶被凍結前,曾陸續將錢匯到巴哈馬等9國,但這9國有些拒絕與我國司法互助,再加上時間過久銀行資料已然銷燬,檢方無法提出孳息金額的證明,因此駁回。

對此,汪傳浦家人的委任律師宋耀明表示,依據北院新聞稿,未敘明如何認定為犯罪所得,因為須先認定為犯罪所得,才能依法沒收;同時,北院也未敘明汪妻、4子女及3公司,各別沒收金額(本金及利息),因此將提抗告。

台北地檢署則指出,案情有初步成果,有賴於法務部積極推動修法, 「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將對台北地院裁定駁回5,300萬餘美元的部分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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