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貪汙樣樣來 黃季敏被判18年

台北地方法院3日依貪汙收賄9罪、洗錢2罪、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判黃季敏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中央社資料照)
台北地方法院3日依貪汙收賄9罪、洗錢2罪、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判黃季敏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署長任內收受廠商賄賂1,924萬元,同時在救災衛星系統與指揮車整合平台標案上圖利廠商1,207萬元,甚至帶女伴赴法國「假考察、真旅遊」,台北地方法院昨(3)日依貪污收賄9罪、洗錢2罪、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判黃季敏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沒收不法所得2,076萬元,可上訴。

檢方指出,黃季敏在2002~2005年間,在9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上,收受廠商賄款1,924萬元;當檢調對黃季敏起訴後,又發現黃季敏在2004年的「防救災衛星通訊指揮車建置案」中,刻意逼退競標廠商,讓台標公司得標,圖利廠商1,207萬元。

另外,黃季敏8次接受台標公司招待考察8次,不僅每次考察無關業務,黃季敏還帶著女伴同遊法國;檢調也在搜索黃季敏住處,查扣市價2,300萬元的17塊大金磚、11塊小金條,重量近20公斤。

檢方當年起訴時認為,消防器材採購預算是百姓緊急救命錢,黃的行為可謂貪汙罪的「重中之重」,因此對黃季敏求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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