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設毒品法庭 委員看法大不同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25日召開第三次增開會議,針對「緝毒與毒品重刑化政策」進行討論,關於設置「毒品法庭」問題,司法院表示,毒品法庭是「司法監控」下的多面向處遇手段,台灣已設有相關機制,有不足之處,可以透過修法方式解決。
檢察官林達表示,我國需要多元的保安處分機制,例如自費門診、住院到監護治療,也能夠改用觀護追蹤、諮商或就業輔導等方式,甚至是罰款、社會勞動或短期監禁,這些社福工具分散在不同機關,想動用都必須經過層層的轉介。
林達認為,毒品法庭就像是企業內的專案會議,檢察官先篩選個案,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或者向毒品法庭聲請保安處分(或起訴),法官則可邀請觀護人、醫生、諮商師、社工師及檢察官一起研商,最後作出最適合的處分或判決,再由觀護人執行並定期陳報法院,讓法官得以加重或減免,這會是有彈性與效率的機制。
委員王以凡則指出,成立毒品法庭之舉忽略了體制、法規及社區處遇資源不足等問題,如能透過修法調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加其保安處分手段,就可以由觀護人在現行法務體制內運作。建議行政院設置毒品防制基金會,橫向協調各部會毒防資源。
司法院表示,毒品法庭是「司法監控」為主要元素下,採取多面向的處遇手段,幫助毒癮者反覆吸毒、進入監所的狀況,我國在現制下我國已設有「司法監控下」採取多面向處遇手段相關機制,即使仍有不足之處,也可以透過修法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