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收黨員 擬限年齡最低16歲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政黨法」草案,除了明定政黨的經費及收入來源外,政黨亦不得招收未滿16歲之國民為黨員,也不得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行政法人、軍隊及學校設置黨團組織。

初審條文明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國民為黨員,違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也規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行政法人、軍隊及學校設置黨團組織,違者處政黨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對此,內政部長葉俊榮在審查時表示,加入政黨有年齡限制,一來可以協助政黨內部管理,又能保障黨員權益,規定也不會太嚴格,基本上就是16歲的限制。

初審條文也明定,政黨的經費及收入來源為黨費、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政黨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以及前幾項經費及收入所生的孳息;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政黨也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的處所不在此限。

然而對於政黨違反經營投資規定的罰則,以及有關政黨補助金門檻、規範黨內選舉不得賄選等相關條文,因朝野立委有不同意見遭到保留,會議主席、召委姚文智表示,政黨法草案在進入院會前,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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