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揪出狼師《刑法》通姦罪廢除
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18日通過決議,通過通姦除罪化,廢止《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即是修正目前配偶提告通姦罪時,可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的狀況,避免造成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
第五分組委員紀惠容、賴芳玉、林志潔等人表示,在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台灣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刑法通姦罪的存在,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但現在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且民法親屬篇也有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子女之監護等符合性別主流化的標準。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其正當性已屬薄弱。
委員亦指出,原告可以只對配偶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原則,也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是女性遠大於男性。
林志潔認為,林奕含案例與通姦罪除罪化相關,根據過去案例顯示,主張受性侵害的被害人提告敗訴,結果反被對方配偶控告通姦,造成性侵害被害人不敢舉發或提告,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及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