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法律服務對台開放」有何意義?
為了「進一步擴大法律服務對台開放」,中共司法部門於近日頒布了這樣的三項政策:其一、擴大台灣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代表處的地域範圍,由原來的兩個市擴大到四個省和一個直轄市;其二、允許在上述四省和一個直轄市「成立滿3年」的台灣律師事務所與中國本土的律師事務所聯營;其三、允許上述四省和一個直轄市聘用台灣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提供台灣地區的法律諮詢服務。
表面看來,這三條政令意在表達「為推進兩岸法律界交流合作」的強烈意願,但其實不少人都心知肚明,在中國的「一黨制」下,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部門無論怎樣尋求「開放」,始終都是在繞道而行。這裡的「道」顯然直指司法獨立問題,例如黨政組織干預司法、律師的辯護權利被嚴重侵犯等等。因此,頒布上述三條,不過是司法部毫無實質內容的緩兵之計而已。
既然是緩兵之計,則必然要在時間上做文章。其中最明顯的當屬第二項,意即,台灣的律師事務所要想「與中國本土的律師事務所聯營」,開到擴大的區域之後,也還要等3年。此外,以個體存在、自由度更高的執業律師,所擔任的職位只能是「法律顧問」,並且只提供台灣的法律諮詢。也就是說,台灣的律師來到中國之後,他們的權限就被架空、律師本身的職責也被完全剝離。
相關的報導還指出,中共司法部有負責人表示,2010年中國方面允許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兩市試點設立代表處,目前已批准10家。不難看出,「擴大法律服務對台開放」說的天花亂墜,但真正的行動卻一直處在「試一試」的階段。而在長達7年的時間裡,這樣的「試點」也仍只有屈指可數的10家。無論是由於審批太嚴,還是因為台灣的律師普遍對中國的「司法市場」不看好,都足以表明,司法部如今出台政令,看似雷厲風行,也不過是一場毫無意義的表演。
對台灣的律師和事務所來說,這些政令之所以毫無意義,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兩岸」的法治得以施展的深度、廣度、強度呈現出「天壤之別」。要知道,台灣自實行民主政體以來,「司法獨立」就已根植其中,與之相應的是律師能夠獨立、自由的為任何人、任何案件進行辯護。在關乎人權的重大案件上,民主、自由價值與司法獨立這兩項基本原則,都足以保障台灣的律師根本不必擔心來自任何勢力、尤其是政治勢力的恐嚇與威脅。
值得一提的是,這樣的保障無法在中國發揮效力。一旦律師涉足人權案件,就意味著要以身犯險,因為隨時都有被抓捕的可能。比如曾發生在2015年7月的「709大抓捕」,就是中共公安部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鎮壓維權律師和人權工作者的政治行動。那時,「有近300人被逮捕、傳喚、監視居住,並對部分人士起訴、判刑」。他們一直受到非人的待遇,並且直到2017年1月,仍有5名律師和2名人權捍衛者在押。此外,「獲釋的人至今都被噤聲,他們捍衛人權的工作也無法繼續」。
除了對人權律師進行抓捕之外,對律師事務所也隨即勒緊了咽喉。就在2016年9月,中共司法部頒布了一則《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其中增設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責任」明確規定,「如果律師事務所放任或縱容律師的六類行為將遭到行政處罰,包括律師以串聯組團、連署簽名、發表公開信、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等方式,或者就個案召開研討會,或者炒作案件等行為」。對此有律師表示,「《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對事務所和律師非法設定義務,沒有《憲法》和法律依據」,「用行政規章限制律師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荒唐而且無效」。
可以看出,中國的政府部門居然能給律師及事務所戴上「行政處罰」的緊箍咒,關鍵是處罰的目地在於限制「言論自由」。如此匪夷所思的行為,不知台灣的律師是否能理解、能接受?即便不為人權發聲,靠「辯護」行走的律師一旦喪失了「言論自由」,也就意味著連正常的工作都無法進行。這樣說來,當律師又有何意義呢?只按照官方政令、而非法律條文來說話、辦事,這還是律師嗎?
無論中國的司法部門如何吹噓,「上述開放措施將為更多台灣法律界人士……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創造更好的發展機遇」,又如何信誓旦旦的承諾,「為推進兩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兩岸人員往來、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營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環境」,都並不影響人們看出,以上的辭令不過是騙子的花言巧語而已。
當律師的,連基本的「言論自由」都沒有,人權以及法治遭到強權暴政的公然破壞與踐踏,我們不禁要問,不敢澈底放開「司法獨立」的獨裁政府,又如何能營造一個更加有利的法制環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