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管理放寬 許可制或改登記制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考量到《人民團體法》管理已不符合現行社會,內政部草擬完成「社會團體法草案」,並於16日舉行立法說明會,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過去的《人團法》管理對象包括政黨、一般社會團體、職業團體,確實有管理上的困難,考慮「社會團體法草案」通過後,把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但必須要求社團一定程度的財務公開,讓各社團有更好的運作。

葉俊榮表示,隨著台灣的成長,全台灣登記有案的人民團體共有5萬7千多個,然而《人團法》對於社會團體過度管制,且管理對象包含政黨、一般社會團體、職業團體,不同類型的團體,卻用同一種管理方式,確實有所難度。大法官在解釋意見書曾提到,不同類型併在一個法裡,宛如「雞兔同籠」,改革也有難度。

葉俊榮指出,現行的《人團法》將政黨、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一併納管,內政部決定各自立法,分別訂定「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同時廢除人團法,其中社團法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讓各團體能夠決定組織人數、名稱、方法、運作。

葉俊榮也表示,這些社會團體並非為了選舉,而是關心公共議題,參與公共政策,必須是一個人民自主性的組織,「社會團體法」也會明訂財務公開的相關規範,讓一些財務基本上的公開,讓民眾可以對團體有基本的監督及要求,在配合政府的監督,共同促進社會團體真正站得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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